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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个人注册专利有哪些方式

作者:广元益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2 08:47:27

近期越来越多人关注1元注册公司和免费注册公司,创业的热情固然是好,不想前期投入更多的成本办理公司注册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投资创业者,需要对市场的1元注册公司和免费注册公司广告有所甄别,以免被套路了?为什么有1元注册公司?以前《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必须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目前已经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因此才有1元的注册资本的公司。

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根据《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因此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股东约定并载入公司章程。

免费注册公司并不是真免费据市场调查得知,很多代理机构采用免费注册公司的广告形式吸引投资创业者注册公司,实际上却做了很多文章,比如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虚报刻章费用以及变相收取跑腿费用等,免费注册公司并不是真免费。自优化商事制度登记方式以来,注册公司可以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在注册公司时,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网上受理、审核,颁发营业执照。免费注册公司那么服务机构生存不下去。

专业靠谱的代办公司需要真心为客户着想不瞒广大投资创业者,注册公司并不难,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下,注册公司时经办人无需前往工商局办事大厅,无需排队,无需预约,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直接在互联网上提交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完成签名认证。但是注册公司的流程简化了,专业性操作也变得要求更高。公司注册的前期准备需要根据拟设立公司股东、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做多方考虑,主要有下面几点:

1.【股东】:是否含有非的公司,因为含外地股东设立方式需要预约到工商办事大厅窗口办理,出资股份比例也关系到后续利益变化的考虑,特别是创业型公司一旦投资进来要如何分配股权的问题,股东是不是越多越好的问题,股东的个数是否还要考虑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否包含外资股东,设立的流程都将发生改变,因此需要确定拟设立公司的情况,给出最好的设立方案。

2.【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不是随便写,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是不是越多越好,可不可以写某某经营范围等等,这里提醒一点,就是经营范围关系到公司后续开票的问题,税种核定的结果和发票类型相关,否则公司可能开不出某些发票类别,如果前期不规划好,后续还要变更变数也多,比如投资公司有些经营范围就变更不让添加。另外涉及到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海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70%以上,经营范围体现主营业务内容。

3.【注册地址】:为客户注册公司,一定要了解本地的政策,拿注册前海公司来说,因为需要统一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地址,首次办理需要提供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或房产证作为地址证明文件,否则不能注册前海公司。

目前海外商标保护需求量最大的仍数亚洲。其中,东亚的中国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成为很多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境外的第一站。其次,向东南亚、南亚进行保护的需求也非常大。东南亚11国除东帝汶因战乱不能进行商标保护外,其余10国均为商标保护的热门国家。例如缅甸,市场经济相对落后,但中国企业在该国进行商标保护的数量却不低,更别说经济发达或较为发达的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了。

再看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虽然商标审查制度比较混乱,许多本应顺利注册的商标会被官方无端驳回,但中国企业向这两国进行商标保护的需求并未受到影响,仍坚持采取一切措施将广元商标注册进行到底的态度。西亚,主要是阿拉伯语国家,其中阿联酋号称世界上商标注册最贵的国家,在该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的费用高达3万多元人民币。尽管如此,去往阿联酋的商标申请仍是西亚地区最多的。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也是中国企业进行商标保护较热门的国家。

除了亚洲诸国,欧洲国家也是中国企业寻求商标保护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其中以、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为主。以往很多企业缺乏信心,往往主观认为产品出口到欧洲的可能性较小,但根据近年海外商标保护的实践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重视欧洲市场,商标保护的需求也处于不断升温状态。加之注册的便利性,商标注册备受中国企业青睐。

而对于既是马德里成员国,也是成员的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4国,因其市场的重要性,很多企业选择逐一注册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于地处东欧的俄罗斯、乌克兰,中国企业进行保护也较为频繁。说到北美的美国、加拿大,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其市场潜力巨大而纷纷扩大商标保护,尤其是2010年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拉美一直是中国企业商标保护的热门地区,包括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巴西、秘鲁、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等。

该地区的商标保护表现出热门国家较多、各国需要基本相当的特点。随着中拉贸易的不断发展,去往拉美的商标案件还将不断增长。非洲地区因门槛较低,前些年的商标保护相对较多,近年随着企业越趋于理性,商标保护逐渐集中在南非、尼日利亚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三大块。海外商标保护的主体类型:近年,中国机电行业产品出口态势较好,因此,在海外商标保护时非常突出。主要包括机械行业和电气行业。其中机械行业又以汽车及其零配件生产商、重型机械生产商为主。

电气行业又以与计算机相关的电子、元器件以及系统化装置等生产、销售型企业为主。机电企业在海外商标注册大军中占了相当的比重,应归功于这类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强,资金实力雄厚。商标注册时也体现出申请注册国家广、保护类别全、商标品牌多的特点。其他比较活跃的还包括药品、保健品企业,服装、鞋等生产型企业,需求增长平稳。还有一类企业也较为活跃,主要是日用品企业,如烟、茶、餐钦、调味品、日用化妆品、日用小商品等。这部分企业品牌较为固定,具体保护的国家也较为集中。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广元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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