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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注册商标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广元益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8 08:43:27
最近好几个朋友收到商标局的警告通知,因为公司地址变更了,而变更之前注册的商标,没有随着公司地址变更而变更,商标局已下了商标预警通知书!他一头雾水,搞不懂什么状况。我司觉得这个事,必须得给大家科普下,以免商标被撤销还不知道,那就亏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变更广元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企业的发展和机遇都在不断涌现。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
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商标注册证。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
(1)商标主要是用来差异产品的,代表着产品的诺言,有必要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产品相联络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差异公司的,代表着厂商的诺言,有必要与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络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络更严密。
(2)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则进行注册和运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规模内有用,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依照《公司法》或《公司挂号管理条例》挂号注册,相同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挂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规模内有用,并与公司同生同灭。
(3)在中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维护;
而商号权仅对比民法通则关于公司名称权的维护方法维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符号的含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到另一国家时,出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今天,我们联系了一些想注册商标的客户。食品商标名称具有吸引力,但因缺乏意义而无法注册。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意义缺失”,为什么“意义缺失”的商标不能得到广元商标注册保护呢?商标法对商标规则的意义: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的意义在商标许可审查中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标识的意义是取得注册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可能直接影响商标的最终注册。什么是商标意义?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商标的意义不仅包括商标的可识别性,还包括与其他商标的区别。也就是说,商标的意义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其自身的可识别性和与他人的可区别性。
因此,在确定一个标志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时,必须考虑和分析其本身的构成、创意、指定商品或服务等因素。
一、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考虑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商标发挥差异化功能的前提,也是成为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相关公众不可能将某一商标认定为商标,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来说,普通消费者不会承认这个数字是商标,更不会认为它是商标。
二、商标标识的原创性是决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重要因素。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商标创意”是指商标本身的意义,具有意义的商标可能不具有创意,如“钢琴”上使用的“长江”没有创意,但可能具有意义,因此授权注册;而“空调”上使用的“格力”商标,既有意义又有性。两者区别的意义不仅在于此,还在于商标的意义判断,这可能是决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他人商标的复制、仿造和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他人在先商标缺乏原创性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词语,那么即使双方的商标相同,也不能视为复制品。
三、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与特定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相结合。从商标意义的角度看,商标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有一些具有内在意义的符号,如捏造的文字,如“海尔”;二是缺乏具有内在意义的标识,如通用名或描述性符号,如“U盘”;三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的鉴别,如“两面针”。对于具有内在意义的虚拟词语,由于其具有很强的意义,不应考虑其与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如“海尔”、“康佳”等。一般认为,当商标的含义与商品的属性关系最小时,商标的意义最强,反之,商标的意义最弱。例如,如果“苹果”一词不被视为一种产品,就不可能确定它作为商标注册是否重要。
然而,将商品分析与不同的规格相结合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性。例如,“苹果”在手机产品的使用中具有很强的意义,因为它的含义与产品属性无关;如果在苹果中使用,它将直接代表产品内容,在其他水果产品中也会出现误认。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时,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前提,这样才能更全面、准确、客观地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重要意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只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下列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第十二条还规定,以立体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其形状只能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取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形态,不予登记。此外,在商标评审标准中,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并具体列举了其他十种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
(1)太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
(2)过于复杂的单词、数字、数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3)一个或两个共同表达的字母;
(4)通用阿拉伯数字被指定用于按数字制作模型或产品编号的商品,但不通用或与其他元素结合并具有整体显著特征的商品除外,或指定用于非模型或产品编号的商品除外产品编号;
(5)说明所用货物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
(6)单色;
(7)非原创性的、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原创性的、不受欢迎的或者与其他要素相结合的、具有整体特征的短语或者句子除外;
(8)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术语或标志;
(10)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但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什么是商标意义。
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书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法院向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移转手续。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将其作为执行标的来执行。
广元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B公司欠A公司货款20万元,到期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也没有结果。于是A公司只能通过打官司来得到这笔货款。经法院几个月以来的审理,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归还。可是判决生效后过了三个月,B公司仍然没有偿还货款。无奈之下,A公司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经过A公司的调查,目前B公司确实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剩下注册商标还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对A公司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在经营业务上使用。
但不知道B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在上面案例中,法院可以执行B公司的注册商标。法院执行B公司的注册商标,实际上是执行B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l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这表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财产性,它属于一种财产。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通过扣押B公司的注册商标,以供法院执行,以这种无形资产来偿还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将注册商标评估价格后拍卖或变卖,来实现A公司的债权,如果A公司有意取得该注册商标,还可以经人民法院将该注册商标评估价格后直接抵欠款,这时需要办理有关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如果商标专用权未转移,A公司就不能真正得到该注册商标。如何才能得到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通知B公司交出《商标注册证》,若B公司拒绝交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向办理B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
商标局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会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商标注册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商标注册转移手续A公司才真正拥有了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书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法院向商标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移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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