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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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作者:广元益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1 08:37:47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不能没有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问题。我们经常听到很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抱怨商标审查机关审查时间太长。例如,如果要转让商标并提出商标变更申请,无疑只能收到不批准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再次申请并走许多弯路。因此,今天我们广元商标注册要介绍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1、 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含义不同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称、地址、代理人、收文人、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的变更。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只是同一主体名称的变更,商标权根本没有转移。毕说,一个人的名字叫赵耳。后来,他觉得不好听。他到主管机关,改名叫赵思。虽然名字变了,但人们还是一样。但是,商标转让是不同的。商标转让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是商标权取得的形式之一。商标权是商标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有一个合法的权利划分时间。商标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商标转让的权利主体是两人,因此,企业在办理商标变更或商标转让时,必须明确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2、 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的不同程序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也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注册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法第42条款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由此可见,商标转让申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商标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也同时发给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未变更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要改变商标名称,必须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否则会导致商标名称的混淆;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类似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类似的货物必须一起转让。

由此可见,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可以是全部商标或部分商标,其范围应小于或等于商标变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因转让以外的继承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作为商标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不同的原因,在申请材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除商标转让申请所需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提供证明转让人有权继承商标权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常见的商标转让情况包括: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复制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权。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申请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国有企业改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改制文件。集体企业改制,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并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的有关登记证件。清算期间,企业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权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也应当由清算组处理。转让申请材料应当提供清算组批准的转让文件,清算组应当加盖申请转让人印章。

在中国有居留权或营业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在中国的各类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享受与中国公民平等待遇的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七条第三款];这种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上可以称为“国内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或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按照两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通常按照国际惯例采取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1) 申请国与中国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认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通过签署或交换信函达成的相互注册协议。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贸易协定或贸易协定中,除了商标的特殊互惠协议外,还经常包括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和相关的商标注册条款。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被给予“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协议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后,双边协定只适用于尚未加入这三项国际条约的国家。

(2) 根据申请人所在国和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目前,中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条约有四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巴黎工业产权保护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1995年1月)的有关议定书(1995年2月1日)中国没有义务遵守中国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只有双方都加入国际条约,我国才能遵守这些义务。特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商标注册中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国民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都可以在中国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程序和步骤上与中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互惠原则是处理国家间关系时经常采用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时,你对我是什么态度?我会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外国商标注册实行对等原则,要求双方以相同的方式申请对方公民或者企业的商标注册。例如,外国商标申请人的国家要求向该国提交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国内注册证书和互惠协议证书的,该国商标申请人还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上述证书;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在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进行认证和公证,我国也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然。

商标韵味无穷,很多人对商标的认识非常片面,其实它的含义可是非常重大的!

误区一:商号与商标不分。前者是法人资格的全称,后者则是国家商标局发给的《商标注册证》,是全国范围内评审通过的使用权利,区别于相同商品标志的法律文件。

误区二:品牌保护不足。商标注册细分了45个类别,企业在注册商标选类时,都习惯“现在经营什么就单一注册什么”。结果到后来发现,自己注册的商品商标,却有人生产出了和自己相同商标的其他商品,影响了品牌形象。

误区三:不保留商标使用信息。企业商标使用证据是否完整、管理质量如何,关系到商标能否切实有效地得到保护。误区四:贴牌何须商标。自己的商标早被同行或者是合作伙伴注册,还不知情,甚至毫不在乎。经营了10年、20年,产品是替别人做的。商标韵味无穷,我们一对一服务,让你省时又省心!

商标注册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注意。如果没有相关经验,可能很难处理。因此,许多人在处理商标注册时会寻找代理。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有什么好处?根据国家法律,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他人使用,维护商品的声誉和形象。

此外,注册商标不仅能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拓展国际市场。因为商标可以让很多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拥有一个属于他们的商标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好处:

1、注册商标显示商品的独特性。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只有拥有该商标的企业才能使用,其他企业不得擅自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商标和品牌的价值。

2、注册商标,也可以形成独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你看到这样的商标。它可以提醒消费者这个产品,并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3、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进行国际贸易的机会,具有一定的国际身份,从而形成一定的国际地位。

4、注册之后的商标,如果该商标今后不再使用,它可以转让,也可以。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一、退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什么材料?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份。2、委托代理机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二、退商标注册申请书要注意什么?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申请人的原姓名一致。应正确填写申请撤回的注册商标的原申请日期、申请号和商标类别。2、所需时间:一般为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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